福建省关癌有家恤病基金会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关癌有家恤病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的法治建设,提升基金会依法服务、依法运营、依法管理能力水平,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基金会章程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津顾问,是指根据需要,聘请的为基金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 法律顾问聘请条件
(一)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或具有较高相关专业素质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決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道德操守;
(三)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基金会工作规则;
(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工作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担任法律顾问。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对基金会的重要决定、重大决策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或法律风险评估,提供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涉法事务协商与谈判,为基金会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洽谈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等法律意见;
(三)受基金会委托,起草或协助起草、修改、审査基金会服务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按要求为基金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基金会有关法律问题,协助基金会加强法制宣传工作;
(五)接受基金会的另行委托,代理基金会诉讼、调解、仲裁或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维户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承办基金会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基金会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
第五条 法律顾问工作的原则
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基金会。
第七条 本制度自【 2022 】年【 2 】月【 10 】日第一届第【2】次理事会审审议通过起施行。
福建省关癌有家恤病基金会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关癌有家恤病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的法治建设,提升基金会依法服务、依法运营、依法管理能力水平,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基金会章程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津顾问,是指根据需要,聘请的为基金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 法律顾问聘请条件
(一)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或具有较高相关专业素质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決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道德操守;
(三)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基金会工作规则;
(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工作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担任法律顾问。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对基金会的重要决定、重大决策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或法律风险评估,提供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涉法事务协商与谈判,为基金会对外交往和重大项目洽谈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等法律意见;
(三)受基金会委托,起草或协助起草、修改、审査基金会服务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按要求为基金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基金会有关法律问题,协助基金会加强法制宣传工作;
(五)接受基金会的另行委托,代理基金会诉讼、调解、仲裁或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维户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承办基金会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基金会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
第五条 法律顾问工作的原则
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基金会。
第七条 本制度自【 2022 】年【 2 】月【 10 】日第一届第【2】次理事会审审议通过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