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癌有家恤病基金会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福建省关癌有家恤病基金会(下称“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四条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方针
1.合法审慎方针。所有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部门或岗位都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洗钱和恐怖融资等交易,做到有疑必报,报必详尽,认真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2.保密方针。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部门及岗位应当保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泄露或不当暗示给交易对象或其他不相关人员。
3.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方针。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第二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目标,由基金会理事会选举三名理事成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导小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统筹安排。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员岗位,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日常工作,并直接向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导小组汇报。岗位负责人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财务部、项目部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责任部门。
第七条 规定反洗钱领导小组、专员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岗位的职责,形成所有的层次、部门和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八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职责:(1)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事实进行监督。(2)对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有效性和健全性做出评价,以使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3)对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进行监督管理。(4)审议专员提交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报告和总结。(5)审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资料的统计与上报。
第九条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员的职责报告:(1)统一监督、协调基金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2)监督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规政策在基金会的执行。(3)研究和制定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规划,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工作办法。(4)研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策。(5)监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部门及岗位的工作完成情况。(6)落实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计划,协调对外工作交流。(7)审核基金会向人民银行上报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资料。(8)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培训。(9)发生可疑交易事项时,协助相关部门深入交易对象实地进行可疑交易的调查核实工作。(10)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十条 财务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1)熟悉掌握签約交易对象的所有制性质、业务经营的品种与范围、业务经营规模等状况。(2)负责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3)注意观察、了解交易对象资金的动向,发现可疑交易,随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4)特别关注大额资金交易,化整为零的资金交易等情况,一经发现应立即按基金会相关规定随时上报。(5)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1) 负责取得交易对象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2)负责交易对象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资料的审核与登记及调查。(3)负责交易对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等信息资料的审核与登记。(4)负责留存保管交易对象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等相关资料。(5)负责对交易对象相关信息变更时的跟踪管理。(6)负责了解签约交易对象的经营活动基本情况等信息。(7)有效利用基金会交易平台,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问题的数据,及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汇报任何可疑交易情况。(8)负责向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资料的整理、加工与上报。(9)作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联络部门与人民银行保持紧密联系,随时汇报相关情况。(10)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三章 交易对象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
第十二条 遵循“了解你的交易对象”的原则,在相关业务中,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交易对象身份识别制度。
第十三条 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交易对象、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深入实际调查、访问、调阅相关资料等相应措施,了解交易对象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交易对象的自然人及其交易情况。
第十四条 在与交易对象建立相关业务关系时,应遵守并严格执行实名制,切实做好交易对象尽职调查工作,取得来源可靠的资料信息,充分了解其业务经营状况。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与境外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或者发生资金交易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组织业务、声誉、内部控制制度合法经营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组织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在书面协议中明确本组织与境外组织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应通过合理手段审核对公交易对象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交易对象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交易对象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交易对象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经营、开展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文件的名称、号码。
第十七条 应通过合理手段审核个人交易对象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交易对象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交易对象的姓名、国籍、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对象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各类、号码。
第四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八条 各岗位在涉及资金交易过程中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或交易主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向发生可疑交易的交易对象发出预警通知,提示交易对象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交易对象经核实后认为不存在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的,应要求其在收到预警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会提交情况说明。如果基金会反洗钱领导小组认为交易对象所述理由不足以解除疑点的,应在收到情况说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条 除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各岗位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或交易主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活动的,应立即向基金会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反洗钱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岗位应在勤勉尽责的基础上,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如果确定(或者不能排除)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或者不能排除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的6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会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映情况,反洗钱领导小组在收到情况反映的4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如果某一交易客观上具有异常交易特征,但反洗钱领导小组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理由怀疑该交易或交易对象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这些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第五章 交易对象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及各相关岗位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管交易对象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视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交易对象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要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交易对象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1.交易对象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如果交易对象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五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存期限的交易对象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交易对象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交易对象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第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交易对象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应采取备份管理、异地保存和信息系统控制等,防止交易对象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露交易对象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二十八条 应采取纸质和电子文档等方式保存交易对象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会反洗钱工作进行审计。审计工作可以由基金会内部组织相关部门与人员自行进行审计,也可以聘请外部组织进行委托审计。基金会应每季进行一次反洗钱审计工作,也可以根据情况随时进行审计调查。
第三十条 审计应重点对基金会反洗钱的制度建设情况,反洗钱制度的执行情况,基金会反洗钱组织管理架构建设,相关岗位履行反洗钱职责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对基金会存在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落实责任人,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其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实施跟踪反馈,全程监督制约。
第七章 反洗钱培训措施
第三十二条 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工作,为反洗钱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以多样化的形式和手段,让基金会员工了解反洗钱的特点、国家反洗钱政策和打击反洗钱活动的成果。
第三十三条 每年应对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进行一次培训。培训应重点结合基金会存在的反洗钱工作特点与案例,充分考虑各部门及各岗位反洗钱职责,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与辅导。确保反洗钱专职或兼职人员都能够接受反洗钱知识培训。
第八章 协助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内部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门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时,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五条 指定反洗钱专员为人民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主管部门的联系部门。
第三十六条 当基金会收到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通知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由基金会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召开会议,按人民银行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于调查人员涉及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现场查点清楚,由相关人员或部门主管在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留按规定保管。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应由反洗钱办公室向基金会主管领导汇报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情况,
第九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保密措施
第三十九条 按要求保管的所有交易对象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和为识别交易对象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搜集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的单位和个人透漏。
第四十条 对可疑交易现象要严格保密,除向交易主体进行查询或调查外及报告给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主管部门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有关任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对人民银行等机构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在调查期间,要严格保密,确保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于2022年2月10日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批通过并开始实施。
福建省关癌有家恤病基金会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福建省关癌有家恤病基金会(下称“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四条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方针
1.合法审慎方针。所有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部门或岗位都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洗钱和恐怖融资等交易,做到有疑必报,报必详尽,认真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2.保密方针。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部门及岗位应当保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泄露或不当暗示给交易对象或其他不相关人员。
3.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方针。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第二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目标,由基金会理事会选举三名理事成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导小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统筹安排。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员岗位,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日常工作,并直接向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导小组汇报。岗位负责人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财务部、项目部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责任部门。
第七条 规定反洗钱领导小组、专员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岗位的职责,形成所有的层次、部门和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八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职责:(1)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事实进行监督。(2)对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有效性和健全性做出评价,以使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3)对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进行监督管理。(4)审议专员提交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报告和总结。(5)审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资料的统计与上报。
第九条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员的职责报告:(1)统一监督、协调基金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2)监督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规政策在基金会的执行。(3)研究和制定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规划,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工作办法。(4)研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策。(5)监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部门及岗位的工作完成情况。(6)落实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计划,协调对外工作交流。(7)审核基金会向人民银行上报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资料。(8)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培训。(9)发生可疑交易事项时,协助相关部门深入交易对象实地进行可疑交易的调查核实工作。(10)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十条 财务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1)熟悉掌握签約交易对象的所有制性质、业务经营的品种与范围、业务经营规模等状况。(2)负责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3)注意观察、了解交易对象资金的动向,发现可疑交易,随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4)特别关注大额资金交易,化整为零的资金交易等情况,一经发现应立即按基金会相关规定随时上报。(5)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1) 负责取得交易对象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2)负责交易对象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资料的审核与登记及调查。(3)负责交易对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等信息资料的审核与登记。(4)负责留存保管交易对象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等相关资料。(5)负责对交易对象相关信息变更时的跟踪管理。(6)负责了解签约交易对象的经营活动基本情况等信息。(7)有效利用基金会交易平台,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问题的数据,及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汇报任何可疑交易情况。(8)负责向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资料的整理、加工与上报。(9)作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联络部门与人民银行保持紧密联系,随时汇报相关情况。(10)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三章 交易对象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
第十二条 遵循“了解你的交易对象”的原则,在相关业务中,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交易对象身份识别制度。
第十三条 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交易对象、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深入实际调查、访问、调阅相关资料等相应措施,了解交易对象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交易对象的自然人及其交易情况。
第十四条 在与交易对象建立相关业务关系时,应遵守并严格执行实名制,切实做好交易对象尽职调查工作,取得来源可靠的资料信息,充分了解其业务经营状况。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与境外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或者发生资金交易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组织业务、声誉、内部控制制度合法经营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组织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在书面协议中明确本组织与境外组织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应通过合理手段审核对公交易对象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交易对象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交易对象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交易对象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经营、开展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文件的名称、号码。
第十七条 应通过合理手段审核个人交易对象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交易对象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交易对象的姓名、国籍、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对象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各类、号码。
第四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八条 各岗位在涉及资金交易过程中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或交易主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向发生可疑交易的交易对象发出预警通知,提示交易对象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交易对象经核实后认为不存在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的,应要求其在收到预警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会提交情况说明。如果基金会反洗钱领导小组认为交易对象所述理由不足以解除疑点的,应在收到情况说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条 除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各岗位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或交易主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活动的,应立即向基金会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反洗钱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岗位应在勤勉尽责的基础上,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如果确定(或者不能排除)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或者不能排除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的6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会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映情况,反洗钱领导小组在收到情况反映的4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如果某一交易客观上具有异常交易特征,但反洗钱领导小组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理由怀疑该交易或交易对象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这些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第五章 交易对象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及各相关岗位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管交易对象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视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交易对象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要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交易对象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1.交易对象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如果交易对象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五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存期限的交易对象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交易对象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交易对象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第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交易对象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应采取备份管理、异地保存和信息系统控制等,防止交易对象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露交易对象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二十八条 应采取纸质和电子文档等方式保存交易对象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会反洗钱工作进行审计。审计工作可以由基金会内部组织相关部门与人员自行进行审计,也可以聘请外部组织进行委托审计。基金会应每季进行一次反洗钱审计工作,也可以根据情况随时进行审计调查。
第三十条 审计应重点对基金会反洗钱的制度建设情况,反洗钱制度的执行情况,基金会反洗钱组织管理架构建设,相关岗位履行反洗钱职责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对基金会存在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落实责任人,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其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实施跟踪反馈,全程监督制约。
第七章 反洗钱培训措施
第三十二条 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工作,为反洗钱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以多样化的形式和手段,让基金会员工了解反洗钱的特点、国家反洗钱政策和打击反洗钱活动的成果。
第三十三条 每年应对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进行一次培训。培训应重点结合基金会存在的反洗钱工作特点与案例,充分考虑各部门及各岗位反洗钱职责,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与辅导。确保反洗钱专职或兼职人员都能够接受反洗钱知识培训。
第八章 协助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内部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门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时,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五条 指定反洗钱专员为人民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主管部门的联系部门。
第三十六条 当基金会收到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通知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由基金会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召开会议,按人民银行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于调查人员涉及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现场查点清楚,由相关人员或部门主管在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留按规定保管。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应由反洗钱办公室向基金会主管领导汇报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情况,
第九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保密措施
第三十九条 按要求保管的所有交易对象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和为识别交易对象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搜集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的单位和个人透漏。
第四十条 对可疑交易现象要严格保密,除向交易主体进行查询或调查外及报告给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主管部门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有关任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对人民银行等机构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在调查期间,要严格保密,确保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于2022年2月10日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批通过并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