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癌有家恤病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基金会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组织和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按基金会章程开展各项公益活动;利用基金会自有资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收益。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规范财务信息披露。
具体内容包括:财务管理职责、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运作、会计档案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
第五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性检查基金会财务的会计资料。
第六条 基金会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员、出纳员,按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制度规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本会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基本进行会计核算,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八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基金会定期向捐赠人等相关单位公布各项捐赠款的使用情况和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并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每年年初由基金会秘书长拟定本年度收支预算计划,经理事长审批同意后上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接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的以本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活动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会依法对取得的经营收入依法纳税,对非盈利性收入依法申请办理免税。
1、捐赠收入,即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获得的收入,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
2、投资收益,即将基金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除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特别限制外,投资收益为非限定性收入。
3、其他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利息收入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捐赠基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1、捐赠协议明确项目负责单位的,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三方协议约定直接开具立项单;
2、捐赠协议未明确项目负责单位的限定性收入,其中:10万元及其以下的项目立项由基金会秘书长初审,理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由基金会秘书长初审、副理事长复核后,报理事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项目立项必须经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由会秘书长初审,副理事长复核后,报理事长审批,并附会议纪要备案;上报审批时使用《费用开支审批表》。
3、非限定性收入的立项应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经理事会研究后立项,个别特殊情况急需立项的由理事长特别审批。
第十三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验收合格后开具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填写三联入库单,其中一联存根,一联交财务,一联交至保管实物责任人。保管实物责任人建立捐赠实物收支明细帐册(品种、数量、金额及经办人)。捐赠实物出库,必须填制三联出库单,并由领取人签字;其中一联存根,一联交至财务,一联交至负责保管实物的责任人。
捐赠实物实行定期盘点制度,至少每月月底盘点一次,并由负责保管实物的责任人编制实物盘点表,实物盘点表应于月初二个工作日内交至财务。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现金捐赠,应按照以下方法确认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者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格的证明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具有使用价值。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严格支出管理,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等。
(一)业务活动支出
业务活动支出主要核算资助贫困癌症患者支出及资助并支持中国癌症防治与康复相关的公益科普活动支出。
活动支出主要包括: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业务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支出
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上述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三)筹资费用支出
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社会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制宣传资料费等,争取捐赠资产有关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四)其他费用支出
指基金会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以上费用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支出审批原则,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一)资助项目的支出,一次性支出(包括预借、预付等)10万元及其以下的项目立项由基金会秘书长初审,理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由基金会秘书长初审、副理事长复核后,报理事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项目立项必须经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由会秘书长初审,副理事长复核后,报理事长审批,并附会议纪要备案;上报审批时使用《费用开支审批表》。
(二)管理费和筹资经费的支出,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处分管日常工作的秘书长初审,报理事长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含)至5万元人民币的支出由分管日常工作的秘书长初审,副理事长复核后,报理事长审批支付;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支出必须经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由会秘书长初审,副理事长复核后,报理事长审批,并附会议纪要备案;上报审批时使用《费用开支审批表》。
第十八条 项目中涉及采购货物、服务以及小型工程支出,应结合捐赠人意愿,参照政府采购流程,货比三家。
第十九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政府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所有固定资产都必须造册登记并加以编号,以便于统计和管理。
(一)购买的固定资产
购买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应由经办人、秘书长共同验收,并在原始单据上签名确认,制定固定资产卡片。
(二)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
固定资产由于正常使用磨损或者由于发生意外严重损怀不能修复继续使用的,应按一下规定办理报损、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的,确认不能使用和修复的,由秘书长提出书面报告,经理事长批准;
2、意外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继续使用的,应查清责任,由秘书长提出书面报告,给予过失人论价赔偿;
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表”,经理事长批准后,及时凭证销账。
第七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福建省关癌有家恤病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经理事会批准,合法、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运作资金以安全稳健为基本原则,在合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主要用于银行存款竞争性存放和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二十三条 资金运作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投资理财建议方案,在每年理事会上报请理事会审议后授权秘书处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资金增值部分除按照捐赠协议进行公益活动外,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的,应当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建立投资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因决策不当致使社会组织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并作出投资决定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指基金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
(一)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会计部门临时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移交基金会档案室统一保管。
(二)移交基金会档案室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基金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一 | 会计凭证 | ||
1 | 原始凭证 | 30年 | |
2 | 记账凭证 | 30年 | |
二 | 会计账簿 | ||
3 | 总账 | 30年 | |
4 | 明细账 | 30年 | |
5 | 日记账 | 30年 | |
6 | 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
7 | 其他辅助性账簿 | 30年 | |
三 | 财务会计报告 | ||
8 |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10年 | |
9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永久 | |
四 | 其他会计资料 | ||
10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年 | |
11 | 银行对账单 | 10年 | |
12 | 税务申报单 | 10年 | |
13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30年 | |
14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
15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
16 | 会计档案销毁鉴定意见书 | 永久 |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基金会、计划财务处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方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同时,接受学校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教育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则
本办法由福建省关癌有家恤病基金会负责解释。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关癌有家恤病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基金会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组织和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按基金会章程开展各项公益活动;利用基金会自有资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收益。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规范财务信息披露。
具体内容包括:财务管理职责、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运作、会计档案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
第五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性检查基金会财务的会计资料。
第六条 基金会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员、出纳员,按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制度规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本会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基本进行会计核算,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八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基金会定期向捐赠人等相关单位公布各项捐赠款的使用情况和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并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每年年初由基金会秘书长拟定本年度收支预算计划,经理事长审批同意后上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接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的以本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活动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会依法对取得的经营收入依法纳税,对非盈利性收入依法申请办理免税。
1、捐赠收入,即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获得的收入,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
2、投资收益,即将基金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除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特别限制外,投资收益为非限定性收入。
3、其他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利息收入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捐赠基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1、捐赠协议明确项目负责单位的,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三方协议约定直接开具立项单;
2、捐赠协议未明确项目负责单位的限定性收入,其中:10万元及其以下的项目立项由基金会秘书长初审,理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由基金会秘书长初审、副理事长复核后,报理事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项目立项必须经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由会秘书长初审,副理事长复核后,报理事长审批,并附会议纪要备案;上报审批时使用《费用开支审批表》。
3、非限定性收入的立项应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经理事会研究后立项,个别特殊情况急需立项的由理事长特别审批。
第十三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验收合格后开具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填写三联入库单,其中一联存根,一联交财务,一联交至保管实物责任人。保管实物责任人建立捐赠实物收支明细帐册(品种、数量、金额及经办人)。捐赠实物出库,必须填制三联出库单,并由领取人签字;其中一联存根,一联交至财务,一联交至负责保管实物的责任人。
捐赠实物实行定期盘点制度,至少每月月底盘点一次,并由负责保管实物的责任人编制实物盘点表,实物盘点表应于月初二个工作日内交至财务。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现金捐赠,应按照以下方法确认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者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格的证明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具有使用价值。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严格支出管理,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等。
(一)业务活动支出
业务活动支出主要核算资助贫困癌症患者支出及资助并支持中国癌症防治与康复相关的公益科普活动支出。
活动支出主要包括: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业务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支出
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上述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三)筹资费用支出
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社会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制宣传资料费等,争取捐赠资产有关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四)其他费用支出
指基金会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以上费用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支出审批原则,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一)资助项目的支出,一次性支出(包括预借、预付等)10万元及其以下的项目立项由基金会秘书长初审,理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由基金会秘书长初审、副理事长复核后,报理事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项目立项必须经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由会秘书长初审,副理事长复核后,报理事长审批,并附会议纪要备案;上报审批时使用《费用开支审批表》。
(二)管理费和筹资经费的支出,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处分管日常工作的秘书长初审,报理事长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含)至5万元人民币的支出由分管日常工作的秘书长初审,副理事长复核后,报理事长审批支付;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支出必须经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由会秘书长初审,副理事长复核后,报理事长审批,并附会议纪要备案;上报审批时使用《费用开支审批表》。
第十八条 项目中涉及采购货物、服务以及小型工程支出,应结合捐赠人意愿,参照政府采购流程,货比三家。
第十九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政府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所有固定资产都必须造册登记并加以编号,以便于统计和管理。
(一)购买的固定资产
购买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应由经办人、秘书长共同验收,并在原始单据上签名确认,制定固定资产卡片。
(二)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
固定资产由于正常使用磨损或者由于发生意外严重损怀不能修复继续使用的,应按一下规定办理报损、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的,确认不能使用和修复的,由秘书长提出书面报告,经理事长批准;
2、意外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继续使用的,应查清责任,由秘书长提出书面报告,给予过失人论价赔偿;
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表”,经理事长批准后,及时凭证销账。
第七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福建省关癌有家恤病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经理事会批准,合法、高效地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运作资金以安全稳健为基本原则,在合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主要用于银行存款竞争性存放和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二十三条 资金运作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投资理财建议方案,在每年理事会上报请理事会审议后授权秘书处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资金增值部分除按照捐赠协议进行公益活动外,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的,应当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建立投资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因决策不当致使社会组织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并作出投资决定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指基金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
(一)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会计部门临时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移交基金会档案室统一保管。
(二)移交基金会档案室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基金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一 | 会计凭证 | ||
1 | 原始凭证 | 30年 | |
2 | 记账凭证 | 30年 | |
二 | 会计账簿 | ||
3 | 总账 | 30年 | |
4 | 明细账 | 30年 | |
5 | 日记账 | 30年 | |
6 | 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
7 | 其他辅助性账簿 | 30年 | |
三 | 财务会计报告 | ||
8 |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10年 | |
9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永久 | |
四 | 其他会计资料 | ||
10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年 | |
11 | 银行对账单 | 10年 | |
12 | 税务申报单 | 10年 | |
13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30年 | |
14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
15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
16 | 会计档案销毁鉴定意见书 | 永久 |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基金会、计划财务处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方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同时,接受学校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教育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则
本办法由福建省关癌有家恤病基金会负责解释。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